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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2015-10-17 13:43  

鲁劳职院〔2013〕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学院教职员工的科研水平,培育学院教职员工的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提升学院科学技术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是知识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支持学院教职员工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三条 科技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每二年集中申报一次,研究期限一般为2至3年。

第四条 教研科研处是学院科技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科技项目采取限额方式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选题学术思想新颖,符合我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较大的应用前景。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院在岗的教职员工,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课题组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主要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所在部门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四)申报项目时,须提供经费来源说明。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技创新项目的申请,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根据省教育厅每年下发的高校科技项目申报通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在对初审结果校内公示(不少于7天)后,确定申报的项目。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第三章 评议与推荐

第八条 科技项目评议与推荐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的评议与推荐过程分为形式审查、专家评议。

第九条 教研科研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对申请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评议,择优推荐。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

第十条 根据学院教授委员会评议结果,按排序报学院审批,最终确定推荐上报省教育厅的立项项目。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实施管理实行合同制。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教研科研处为甲方,项目方为乙方。

(一)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

4、组织验收。

(二)乙方责任

1、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4、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所有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合同,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下达后半个月内,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逾期未签者,自然撤销。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重点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一般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一年。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应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进展情况,年底报送项目本年度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下年度计划的书面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收集好与项目有关的合同书、数据记录、证明材料等各种书面、声像材料,整理好项目档案。教研科研处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到期项目必须在四个月内进行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教研科研处提出验收申请,经批准后由教研科研处视项目情况确定验收形式,进行验收。确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须在合同到期前四个月向教研科研处提出申请,经教研科研处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确实不能完成合同任务乃至失败的项目,也要提交工作总结、技术资料,找出原因,以资借鉴。

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计划文件和合同书;

3、项目实施的工作和技术报告;

4、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5、项目经费决算表;

6、项目各年度总结材料;

7、其它有关材料(如,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内容和建议)

第十五条 组织验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知识产权情况;

3、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4、项目实施的经验和教训。

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没有通过验收,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全面完成合同书任务和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通过验收,发给验收证书;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不得通过验收。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没有完成合同任务。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2、提供验收的材料、数据不真实;

3、超过合同期限四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的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部门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学院科技计划项目。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当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不再受理申报学院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上级科技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费和项目研究费。

(一)计划管理费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筛选、项目评审、评估、招标、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研究费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可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人员费、材料费、信息费、会议调研费及项目验收(评审)费等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直接费用不得低于项目总经费的90%。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不能列入项目成本的费用。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准从项目经费提成用于人员的奖励支出;不准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项目成本;不准自行调整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挤占挪用项目经费;不准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因故撤销或中止的项目,除停止拨款以外,视情况收回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对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撤销对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已拨全部经费。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应在合同结束后6个月内进行结题验收。一般情况下,基础研究类项目提交结题报告,应用研究类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通讯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结题报告结题时,需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并附带相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采用验收方式结题时,专家组应包含技术、财务、管理三个领域的专家,会议验收一般不少于7人,通讯验收一般不少于5人。课题组应提交验收申请和《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书》,附带相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需要进行成果鉴定时,可与验收工作同时进行,但需提交成果鉴定材料。

第二十三条 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被SCI、EI、ISTP收录)、专著、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以《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提出结题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结题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书》的主要目标任务;

(二)提供的结题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擅自修改《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

(四)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且未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或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要进行整改完善,并在6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或无正当理由中止研究的项目负责人,三年之内不能申报高校科技项目;对不认真履行项目组织和管理职能,违反相关规定,甚至弄虚作假,项目结题验收通过率低的部门,教研科研处将视情况减少其项目申报限额,直至暂停受理其项目申请;对项目管理规范,结题验收通过率高的部门,将适当增加其项目申报限额。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若科学意义较大,应用前景较好,需在该研究领域继续深入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教研科研处负责推荐,经学院组织专家评审后,视情况给予连续资助。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教研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 三十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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