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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2015-10-17 13:43  

鲁劳职院〔2013〕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学院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组织学院的科研力量,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学院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学院科研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员工主持或参与的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编制,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实行二级管理体制,由教研科研处全面负责,项目所在单位协调配合,课题组具体负责项目研究工作,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为教研科研处,负责各级各类项目的申报、项目经费的审查、项目进度的检查、项目的结项鉴定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及实施

第六条 项目申报通知下达后,教研科研处及时通知校内各相关单位,凡是学院在编的教职员工均可根据通知要求申报科研项目。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探索性课题。

2、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具有学科结构和梯队合理的项目组,科研工作基础扎实。

4、项目申请经费实事求是,预算合理。

5、项目近期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6、项目组管理组织健全,具备必要的科研条件和资金自筹(匹配)能力。

7、自筹经费项目应提供相关出资证明。

8、教学研究项目和已列入有关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申报。

第八条 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申请者必须是学院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2、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学风,并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与精力。

3、项目申请者(即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课题组并担任组长,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

4、承担其他科研项目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九条 申请者要认真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教研科研处按有关规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报上级课题的由教研科研处负责汇总后统一报送。

第十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教研科研处负责及时通知项目主持人和所在部门,项目主持人收到项目批准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开题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出国、工作变动或项目研究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报告学院科研处。

第十二条 上级项目资助经费到校后,由教研科研处为其开具立项通知单,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按照《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项目的管理办法填报所需结题材料。教研科研处根据各类项目管理要求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经立项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结题。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由委托方出具的同意结题函,交教研科研处存档。

第十五条 受各级各类基金资助的项目,其最终成果出版或公开发表时,须在成果的封面或其它醒目处标明“XXXX项目资助”等字样。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如果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或无任何理由不能按期结题,给学院声誉造成损害的,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追回为项目提供的各种奖励(如立项奖励),同时按项目资助方经费管理办法追回所有项目经费并取消其五年申报各类项目的资格。

第十七条 对可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学院教研科研处向社会各界广泛推荐,促其发挥效益。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社科计划管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研究力量;

2、项目部门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3、研究经费是否到位,开支是否合理,管理是否规范;

4、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九条 年度检查采取不定期实地检查和定期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的方式进行。项目负责人每年末填写项目本年度进展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或延长研究时限或终止计划,确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更改或终止的,学校应及时提交更改或撤项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实施小结,报教研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失败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所在部门要有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其支出与管理要严格执行《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科计划项目完成后,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报教研科研处审查同意后予以结题。

结题要求如下:

1、所获理论性成果应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

2、尚未正式出版的成果(书稿)和研究报告等应用性成果,由教研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验收。可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五分之三。

3、正式出版著作名称应与原计划项目保持基本一致。

4、必须有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者所产生的成果。

第二十四条 应积极做好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应用单位对成果的反馈意见,要及时报教研科研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研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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