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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校党建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2017-10-31 10:51  

山东高校党建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高校党建研究,推动山东高校党建研究优秀成果(以下简称党建优秀成果)评选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进一步提高高校党建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优秀成果评选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高等教育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调动高校党建工作者加强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积极性,推动高校党建工作不断创新。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省委高校工委成立山东高校党建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党建优秀成果评选活动的开展,决定评选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党建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评选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组建党建优秀成果评审专家组。
    (四)评定党建优秀成果结果,向获奖者颁奖。
    第四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委高校工委办公室,在评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评选的日常组织工作。
    (一)制订党建优秀成果评选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申报工作,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查。
    (三)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成果初评。
    (四)向评委会提交初评结果。
    (五)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三章 奖 项
    第五条 奖项设立。党建优秀成果每年评选一次,奖励种类分为著作类成果和论文类成果。奖励等次分为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第六条 奖项数量。特等奖数量视情况确定,在成果水平达不到标准的情况下可空缺;一、二、三等奖每年共100项。其中,一等奖10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60项。
    第七条 奖励标准。党建优秀成果著作类,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文章类成果,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2000元。党建优秀成果特等奖20000元。
    第四章 评选范围
    第八条 凡山东高校内个人和集体的党建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加党建优秀成果评选。
    (一)在经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报刊上发表的文章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二)在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出版的内部资料、内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
    (三)虽未公开发表,但确有较高学术水平,并经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批示、推广、应用,带有科研性质的研究报告、方案、建议。
    (四)山东高校党建研究基地课题以及在省级以上社科规划部门、软科学规划部门或省教育厅、科技厅等部门通过鉴定结题的相关课题。
    第九条 党建优秀成果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密切联系实际,注重理论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好的社会效益,贯彻良好的学风和文风。
    第五章 申报办法
    第十条 各高校根据省委高校工委下发的评选通知以单位组织申报。集体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高校的科研管理部门,应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要坚决拒收。高校将申报材料汇集后上报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党建优秀成果奖不受理以下成果申报:
    (一)已获上一级奖励的。
    (二)集体研究成果,主要完成人未提出申请的。
    (三)未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推荐的。
    (四)成果存在较大争议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评选标准
    第十三条 获奖成果必须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的统一。
    特等奖:成果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在高校党建领域内有重大突破;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理论创新突出,科学性和系统性很强;对推动高校党建有重大贡献,属国内领先水平,在国内外学术界有重大的影响。
    一等奖:成果有重大意义;研究难度很大;在高校党建领域内有很大突破;理论创新突出,科学性和系统性较强;所收集的资料丰富、很有价值,对推动高校党建有很大贡献,属省内领先水平,在国内学术界亦有较大的影响。
    二等奖:成果有很大意义;研究难度大;理论上有新的突破,具有较大原创性和创新性;所收集的资料丰富、有价值;对推动高校党建有较大贡献,在省内学术界有很大影响,在国内学术界亦有一定影响。
    三等奖:成果有较大意义;研究难度较大;理论上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性、科学性、原创性、系统性;所收集的资料较为丰富,对推动高校党建有一定贡献,在省内学术界有影响。
    第七章 成果评选
    第十四条 成果初评。党建优秀成果由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评审专家组推荐各奖励等级的拟授奖成果,提交评委员会进行审议、核定。
    第十五条 成果评定。党建优秀成果奖由评委会最终评定。各奖项的评选,在认真审读、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票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公示。评选结果在省级媒体或有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评委会办公室进行调查、裁定。
    第十七条 评委会向省委高校工委报告评选结果,由省委高校工委批准、公布评奖结果并授奖。
    第八章 问题处理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经评委会办公室核实,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经评委会核实并报省委高校工委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相关人员2年之内不得参评。
    第二十条 参与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委高校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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